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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BY-12-01-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公众参与公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黔环通〔2019〕171号)、《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筑土壤办通〔2019〕4号)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目标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止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对人居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影响;同时为相关部门了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合理规划场地利用方式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对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为了确定本项目地块是否存在潜在污染,保障本地块用地的环境安全,防止地块再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影响,贵阳城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贵州澳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贵阳花溪院子南侧地块进行初步土壤污染状况环境调查工作并编制报告。我公司在资料收集、现场勘探、人员走访和环境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贵阳花溪院子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初步土壤污染状况环境调查报告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的要求施行。
一、项目基本信息及调查结论
贵阳市白云区BY-12-01-01地块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艳山红村,地块东侧隔白云区BY-12-01-02地块及白云区BY-12-01-03地块为G210国道,南侧隔白储-2020M-2B地块、白储-2020M-2A地块、原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白储-2020M-01地块为东林寺路,西至白金大道,北至白云南路,占地面积约63.53亩(42353.29m2)。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地块原有用途规划可知:地块内驻扎有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安华药业”)、贵州均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简称“均运汽检”)及贵州人民出版社仓库(简称“出版社仓库”)三家企业。根据访谈地块内“安华药业”办公室人员(吴红艳)了解到:安华药业于2002年建厂以来一直做药品配制、内包装、外包装工作,该企业于2016年12月份停产,目前安华药业场地外租给四川天渠盐业贵州分公司、贵州省朝辉兴旺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作为食盐仓储、建筑钢管租赁场地;根据访谈“均运汽检”工作人员(杨王)了解到:均运汽检于2009年入驻,入住以来一直做汽车检修服务,至今任正常运营;根据访谈出版社仓库值班人员了解到:该仓库从建成以来至今,仅用于储存书籍。截至2021年4月,白云BY-12-01-01地块尚未开发建设,周边工厂企业任正常运营,建构筑物还未拆迁。根据贵阳城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土地利用规划,该地块后期拟被开发为商业服务用地(B)。项目依据相关要求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采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本次初步调查得出如下结论:
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共布设了9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个背景点),2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土水共用点), 共采集土壤样品27个,地下水样品因埋深大于15m未采集,土壤检测项目为土壤45项基本监测因子及其他特征污染物。根据检测结果分析,该地块内各个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美国EPA区域筛选值》(2018)及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限值。符合后续开发建设基本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详查工作。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调查过程中,广泛征询调查评估范围内及项目所在地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公众范围为观山湖区和白云区。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工程建设及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意见看法。
调查单位:贵州澳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封工
联系电话:13308513073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